令保险业头疼的事很多,其中一项就是保险经营中的各种纠纷问题。

通过银保监会公布的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来看,销售、理赔、退保往往占大头,其中很多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化解,不过也有一种诉诸于法律武器,对簿公堂。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了成立以来受理的保险类纠纷案件情况,也就是从2020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当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从数据来看,平均每一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73万元。


(资料图片)

在这些案件中,从案由看,保险纠纷一级案由54件,财险合同类445件,人身险合同类146件,其他类32件。

分析在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白皮书》指出,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7个方面。

与此同时,结合受理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也对保险业治理及险企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问题一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导致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操作,存在“案中案”的情况。

问题二

保险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问题三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等格式条款,存在未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问题。

问题四

保险公司往往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拓展至全国各地,涉及主体多、人数多、影响面广,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与群体性信访事件。

近年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可以算得上是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的表现。通常情况下,这类业务涉及到购车人、4S店或其他汽车中介作为投保人,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资金提供方作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对购车人享有的债权为保险标的。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一项保障民生、刺激消化的创新产品,有时却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一些纠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导致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操作,存在“案中案”的情况。

还有一些险企为了获得更多此类业务,违反监管规定进行异地承保。此前,就有险企的分公司因“异地承保”车险业务而被监管禁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

此类业务,由于链条较长,涉及的主体较多,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与群体性信访事件。北京金融法院介绍,某财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一二审案件达千件,持续时间长,地域跨度大。

北京金融法院建议,加强对各个关联方的审查,在“银保合作”、“融资公司保险公司合作”等业务开展中设置适当的前置审查程序,加大对购车人购车能力和还款能力的判断,建立业务合作黑名单等。

问题一

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

问题二

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保管不全。

问题三

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

问题四

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

谈及贷款,我们往往想到的是银行、抵押、房子、信用卡,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保单质押贷款成为很多投保人解燃眉之急的选择。这类保险都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养老保险等。

但是,从保险纠纷来看,一些保险公司对于保单质押贷款登记一事流于形式,并没有按照监管所要求的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详细记录。甚至有时候,还有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还款记录不全,为后续的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

《白皮书》列举,由于某家寿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的“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而未对还款注销情况予以清晰反映。由于保险公司对催收工作疏于管理,也明显增加财务收益风险,造成呆坏账的产生。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从现有实践做法看,在保单质押贷款中,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收取投保人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保险公司未明确保单质押贷款流程,一旦产生纠纷,极易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导致案件查明困难。

北京金融法院建议,规范保单质押贷款流程,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提高对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后续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在保单质押贷款催收中明确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催款内容;完善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管理,确保对客户多种还款方式记录的完整性。

问题一

银行保险两家联手“高利放贷”,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问题二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客观上存在规则漏洞。

问题三

为P2P平台等渠道商“兜底”,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保证保险,作为一款以信用为前提的保险产品,是投保人给予被保险人的承诺。一般而言,在一些银行贷款中,也会涉及到保证保险业务。

据悉,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一般要有房屋抵押,同时还要向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偿还本息的同时,还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则由保险公司先向银行垫付欠款本息,然后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保险公司所有费用,包括保费、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然而,就在这一套操作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些“阴谋”。如银行保险联手“高利放贷”,令借款人付出更高额的费用。

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银行保险两家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绑定消费者,通常银行贷款利息并不高,年息7%、8%不等,一般不超过10%。但贷款利息加上罚息、保费、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后通常达到或远远超出 24%。

有的险企与 P2P平台联手,为P2P平台放贷提供保险,以极小的“保费”为资本,撬动大额资金池。但这一操作所引发的风险难以想象,此前就有多家险企“踩雷” P2P,造成了巨大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建议,畅通会商机制,加强与银保监会沟通;建立预警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格审查保证保险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当事人与 P2P 平台的关联背景。

此外,北京金融法院还指出,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规范化问题应引起重视。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 之名行“再保险”之实,规避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监管。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直接以自己名义从事再保险业务,存在“未报批先办再保险”之情形,违反相关监管要求,造成监管真空。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缺乏相关再保险业务人员,再保险分出人在履行最大诚信和尽职厘定损失义务方面不规范,影响再保险分担风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车险诈骗案仍是法院审理难点

在众多的保险诈骗中,车险诈骗尤其猖狂,其表现出的形式呈现职业化、团伙化、跨地域等特点。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涉嫌车险诈骗的案件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原因则有三个方面:

涉嫌车险诈骗案件的事实认定困难,在民事审判中,最终认定涉嫌车险诈骗的比例较低。尤其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主观意愿的驱使下,为了赢得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方面故意制造困难,比如出事的地点选在没有监控的区域,原因选择自燃、坠河、碰撞固定物体等,这些都会给保险公司的调查带来困难。于是,一些矛盾纠纷就此产生。

刑事侦查和民事司法尚未有效衔接,缺乏打击合力。以民事诉讼手段实施车险诈骗的案件,行为人故意给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制造干扰。刑事案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很难认定涉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标准与民事证明责任不同,即使民事审判认为涉嫌保险诈骗,移送公安机关后,也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司法裁判尺度有待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范畴,更关注被侵权一方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通常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属于金融案件,通常由商事审判庭室或者专门从事金融审判的庭室审理,更侧重对保险契约之下的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的考察。此外,从裁判结果看,法院最终认定为涉嫌车险诈骗的案件,处理结果上也缺乏统一。

为此,要想规避这些问题,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业务条线的审查与把控,强化侦查意识。同时,各行业、各机构需要加强合作,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合力打击车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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