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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错将房屋全部拆除,姐姐王君提起行政诉讼却被拆迁办反驳主体资格不适格。法律中如何界定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贵州某村王君拥有两间小平房,划给妹妹一间。2021年实行征收时,王君发现给妹妹居住的房屋门上张贴了一张针对妹妹王娟作出的《通知》告知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一段时间后两间房子被强拆,屋内财产悉数被毁。王君委托律师果断提起行政诉讼,可拆迁办却认为通知的主体是王娟,王君不具有原告注意资格。律师指出王君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首先查清的问题是涉案房屋建设及建成后的使用情况是否是由王君出资,产权证是否为王君。而律师也提供了产权证,证书是明确了王君为房主可以证明和认定当事人王君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王君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拆迁办对强拆违法行为做出应有补偿。

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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