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网络诈骗用母亲手机扫码购物,网店需要担责吗?父母将孩子绑在树上教育被路人拍下视频发到网上,未成年人隐私如何保护?高中生在网上肆意辱骂明星,如此行为是否违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经雯洁、法官助理毛春联做客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通过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那些事。
未成年人扫码被骗
涉事平台是否担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未成年人李某玩手机游戏时认识了某网友。该网友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引诱李某加QQ好友,又要求李某用家长微信扫二维码领取皮肤。李某用其母亲的微信扫码后,该网友以李某母亲的微信违法、需要解除风险否则上门抓人为借口,欺骗恐吓李某又添加某“警察”的QQ。犯罪嫌疑人假冒警察,欺骗诱导李某用母亲的微信扫二维码,完成多笔付款,在电商平台某店铺中下单购买了电子礼品卡等。后李某母亲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平台及某店铺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原告李某母亲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对李某的诈骗,平台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履行了对用户及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被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注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李某下单支付的类型是即时送达的电子礼品卡,原告通知被告时,被告客观上已经无法及时阻断交易挽回其损失,并不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被告既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也没有间接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的财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和依据属于民事范畴,原告的财产损失在民事上不能得到救济,不代表着在刑事上不能得到救济。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侦查,诈骗分子被捕到案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日常生活中,家长可多了解新型安全风险的表现形式和相关案例,并将这些内容及时传达给孩子们,做好孩子的反网络诈骗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孩子抵御网络诈骗的能力。其次,家长要保管好电子设备和支付密码,以及储蓄卡、信用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直播打赏上万元
正确引导是关键
刘某是一名小学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仅8天的时间内,刘某通过微信给该账号充值4万余元,并将这些充值金额在该直播平台上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的形式进行消费。刘某的监护人认为,刘某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发生效力,故请求法院判令某直播平台返还充值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刘某系未成年人,其所进行的高额充值打赏行为与其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充值款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都强调,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款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向网络平台实施的打赏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拍摄视频有尺度
舆论监督要注意
某日,小女孩刘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街边树上进行教育。路人赵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网络大V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刘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刘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刘某的监护人以拍摄者赵某侵犯刘某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发布的视频包含有刘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虽然赵某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刘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法院最终认定赵某侵害了刘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赵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具体人格权也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权能。
以肖像权和隐私权为例。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将他人肖像用作商业用途,并不影响对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也就是说就算不用作商业用途,只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都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隐私包括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传播视频的目的是想借助舆论监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被告赵某的目的确实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未成年人刘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赵某拍摄的视频包含有刘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一旦扩大传播,将对刘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因此,被告采取的方式已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构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
如果遇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舆论监督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但应当特别注意不得暴露未成年人隐私,需对未成年人的肖像、个人信息、隐私部位等进行遮挡。除此之外,遇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时,更建议留存证据将侵权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网络言论有边界
侮辱谩骂需担责
高中生王某发布数篇网络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论对某明星进行侮辱谩骂。该明星认为,其虽需容忍大众适当的评论甚至批评,但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明星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该明星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网络中的发言用语粗鄙不堪,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是对某明星人格尊严的贬低、侮辱,构成名誉权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曾经发布过一份明星名誉权案件中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的调研报告,总结了相关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网络言论失范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未成年人正处在个人价值观形成、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关键时期,面对互联网上良莠不齐的信息,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被误导,发布一些不当的、过激的言论。二是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较为薄弱,认为“法不责众”,在屏幕背后发言不会被追究责任,或使用一些“饭圈黑话”,认为这样不构成侵权。
快问快答
孩子在打闹时无意间碰伤一个同学,之后那位同学的父母在班级群里对孩子进行嘲讽辱骂,同学父母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孩子的权益?
经雯洁: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不论是不是未成年人,每个人的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负法律责任。同学父母在班级群中对孩子进行嘲讽、辱骂,若使用了一些贬损、侮辱性的言辞,或者是通过虚构一些事实进行诽谤的话,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严重的话可以要求赔偿。
爱护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处理孩子们的纠纷时,家长应当注意采取理性的手段,妥当处理,避免冲动行事,否则不仅容易影响到孩子们的正常交往,也可能会造成侵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