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女职工的延长产假权益依法受保护”案被列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镇江市中级法院获悉,用人单位以女职工缪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其支付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元。

2020年2月,某机械公司女职工缪某因生育向公司申请98天产假,公司同意。产假休完后,缪某先申请了11天事假,事假期满后,再次书面向公司申请休延长产假,并在申请中明确,“此前请休的11天事假自愿抵充本次延长产假”。同年6月,在缪某的产假期内,机械公司通知她返岗。缪某未返岗,机械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与缪某的劳动合同。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元,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机械公司不服,同年11月3日向句容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缪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16500元。公司表示,缪某请休的98天产假及11天事假期满后,又申请继续休产假,在该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缪某经公司两次书面通知拒不返岗,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缪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缪某辩称,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产后享有128天产假,机械公司通知其产假结束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均在其已享有的产假期内,故单位解除行为违法。

同年12月,句容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被告缪某应享受128天产假,原告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缪某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原告以缪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支付缪某赔偿金。机械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中院,二审过程中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镇江法院准予其撤回上诉。

对于该案,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董彬表示,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本案中,缪某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某机械公司提出再休30天的延长产假。

按照《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规定,

从2022年2月10日起,江苏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新规定对保障女职工权益又更进一步。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

应当切实保障女职工产假等特殊权益,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

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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