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2020年8月底交房,开发商却称因新冠疫情管控致楼盘停工,延期到2021年1月才交房。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9万元。
近日,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总逾期时间内,扣除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40天,以此核算违约金,判开发商向原告业主支付3.1万元。
4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莲都法院了解到,陈某夫妇于2019年8月在莲都区一楼盘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7平方米的房子,加车库总价182万余元。签合同后,陈某夫妇付清全款。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8月30日前交房。
2020年8月28日,陈某夫妇收到延期交付通知,直到2021年1月3日才等到交房通知。收房后,陈某夫妇起诉开发商,要求按合同约定,按日以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6.9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提出,因疫情管控,楼盘在2020年1月30日到4月30日无法施工,这是不可抗力导致延长复工,这期间应为免责期,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的具体时间如何计算。在违约金的计算上,开发商要求逾期时间应扣实际停工的99天,而原告主张逾期126天。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3月2日调整为二级响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的时间,企业复工招工的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疫情防控影响期间的40天可在逾期交房天数中扣除。
法院最后判决,违约金的计算应从2020年8月31日到2021年1月2日,共计125天,扣除40天,确定应承担违约金的天数为85天。因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在90日之内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为此,被告开发商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3.1万余元(全部房价款182万余*0.02%*8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