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事件引发网络热议。被告人、重庆王女士表示会继续申请再审,原告、职业打假人邵某某则因王女士指责其“敲诈勒索”,已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起诉王女士诽谤。对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某并不否认。(中新社)
毋庸讳言,这就是“职业打假案”,更准确的说,则是“非典型的职业打假案”。传统印象中,职业打假人多以大厂、商超、卖场为对象,还颇有几分“去伪存真”“惩恶扬善”的豪情气概;与之相较,邵某某之流则是以农妇、小作坊作为围猎对象,未免给人以“抽刀向弱者”之感。职业打假人混到这份上,当真是江河日下,一代不如一代了。不仅那点虚幻的“英雄气”荡然无存,甚至多了一丝市井氓流色彩。如此做派,让观者生厌,是自然而然的。
事实上,所有的“知假买假”,本质都是利益驱动,正所谓无利不起早。“搞钱嘛,不丢人!”很难说清楚,这到底是钻法律空子还是合理利用规则?这种模糊性,同时还表现在“民间评价”上,同样的“职业打假”,针对大厂与针对“农民”,所得到的“社会风评”可能截然相反。说到底,这还是“朴素的同理心与正义感”在起作用。在大众看来,邵某某的所作所为,纯属是算计农妇敛财,无事生非、恶意满满。
“农民卖150份熟食被举报为三无产品判罚5万元”,一旦此事被代入了“以强凌弱”的叙事框架,那么在群情“激愤”之间,一些更关键的问题,或许反倒被模糊了。除了王女士的个人命运,我们更要思考的是,此事是不是暴露了一种普遍性的风险?也即,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试问,外包装没有标注信息的现制、自制食品,是不是也符合这一排除性条款?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未产生实际损害的情况,又该如何酌情适用?
法不外乎人情,很多时候貌似是“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也许只是没有追溯立法本义、没有能动地运用法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