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民网上卖扣碗被举报为三无产品判罚5万”一事引发热议。22日下午,该案二审法院重庆一中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派员前往被告家中释法明理。被告王女士表示,她感谢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但仍会继续申请再审。
卖家店铺已经清空。网络截图
最新进展:法院派人实地释法明理,被告坚持申请再审重庆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邵某某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据王女士讲述,邵某某第一次买了3份,说好吃,随后又买了150份。之后,邵某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二审判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假如卖家依法依规,就不会被钻空子;也有网友表示,职业打假人恶意知假打假,欺负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民,让人难以接受。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22日下午,该案二审法院重庆一中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法院已派员前往被告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意见,并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法院告知,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对此,
王女士表示,她感谢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但她仍会继续申请再审。而同时,
该案原告邵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王女士这几天网上指责我敲诈勒索。如果法院这样判了,那她可以这样说,但法院没有这样判,她是对我的诽谤。我已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起诉她诽谤。”此事到底如何发展?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将持续关注。
新闻延伸:》》买家邵某某曾起诉同一条街上多家超市,不否认为职业打假人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邵某某涉及多起纠纷。2021年,他曾在重庆对多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多项起诉,还有同一家小超市被多次起诉。邵某某曾多次主动撤诉,另外还有几次因拒不出庭被判决为自动撤诉,自行支付25元诉讼费。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邢先生在合川开设超市,2021年4月,他因商品质量问题被邵某某告上法庭,被索赔数千元。
邢先生告诉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当时邵某某将他和同一条街上的多家超市一起告上法庭。“他就是找商品的错漏,然后根据国家执行标准为依据,要你赔钱。”邢先生称。
据媒体报道,对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某并不否认。4月21日下午,邵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法律专家:职业打假人通常寻找标签存在问题的商品,实际办案困难重重什么是职业打假人,他们的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实际案件中会遇到哪些难题呢?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岩曾经代理过类似职业打假案,并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他介绍,职业打假者在进行此类诉讼案件时,通常是对商品标签存在问题为由提起诉讼。
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常岩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但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各个地方法院对于如何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瑕疵”规定如何适用,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存在巨大争议的。
从职业打假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购买者仍然有权主张权利,但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理解。有些地方法院认为:法律没有对职业打假行为予以禁止,根据相关规定,其有权获得赔偿。还有些地区的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没有予以禁止,但职业打假者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日常消费,而是以获得高额赔偿为目的,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也正是因为各地的裁判观点不一致,所以我们发现职业打假者也会向法院裁判有利于职业打假者这一方的地区流动,从而导致某一地区职业打假案件数量的激增。”常岩解释。
为什么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职业索赔行为禁止?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马勇。他解释,关于职业索赔人的相关案件,历年来的两会也有不少提案建议,但是现目前仍未有相关司法解释来对该类案件达成统一裁判标准。其原因在于职业索赔人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净化市场,也可能损害营商环境。
“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具有阶段性,需要处理好规范目的和手段措施之间的关系。现阶段,应当以规范为主,以惩治为辅,充分发挥行政监管和网络平台的引导功能。”马勇介绍。
记者查询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5月1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中表明:“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常岩律师表示,目前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希望相关部门可以重视起来,积极组织研判,对该类案件达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实现“类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