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必要修正《刑法》条文以及相关意见的内容,加重处罚力度;同时,落实被拐卖对象落脚地乡镇、县(市、区)一把手的履职责任,严格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责任,纳入政府考核,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法在当地落脚、办理户口。”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社员、浙江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陈玮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她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完善拐卖妇女儿童治理机制》的建议。

陈玮表示,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调研发现,2017~2021年浙江法院对此两类20多起案件、约30人判处刑罚,案件体量较小且呈减少趋势。对拐卖妇女、儿童,所处刑罚普遍在5年以上,最高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刑期普遍在1年以下且多适用缓刑。在此期间,全国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500余件,逐年减少,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10人左右;审结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350余件,大部分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陈玮告诉澎湃新闻,她向法院了解到,这一方面与两个罪名的刑罚设置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法起点刑是五年以上,第二档为十年至无期徒刑,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目前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应提高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刑期没有变化。

另一方面,与201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该意见规定“多名家庭成员或亲友共同参与出卖儿童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在一定时期会显现相对滞后性。”陈玮表示,应修正《刑法》条文及相关意见内容,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包括行政处罚力度)。

她还提出强化科技赋能。将虹膜录入、指纹采集全面覆盖,用好全国认亲寻亲平台,加强边境管控、户籍登记,落实人口普查制度,加大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现和营救力度。规范医院出生证明管理,运用智能比对等手段,在人口普查时核实到每个人,甄别、发现被拐卖对象。进一步便捷领养、抚养制度和人工授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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