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能明显感到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顾虑较多。”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拟向大会提交一份有关检察制度改革的提案,建议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和法律明确规定出发,建立制度实施的实操细则,凡符合条件就应该适用。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最高检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约为95%。202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90.87%,比适用初期2019年同期增长54.97个百分点,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85%,同期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3.5%,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20.51个百分点。
李大进在《关于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应发挥律师作用的提案》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也已显现。由于该制度尚处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比如,控辩协商尚未形成成熟机制,在部分案件中控辩协商流于形式。李大进直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本意就是在控辩双方平等交流的基础上,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而有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疑案精审。但在实践中,部分案件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前拟定涉案人员的量刑建议,最后再单方告知辩护律师,并未给辩护律师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提出意见并和被追诉人沟通,“这也导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其所提出的符合实际的量刑意见也不能较好的被检察机关考量和吸收”。
李大进分析说,导致这类问题存在的原因为:一是控辩协商仍停留在原则的层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二是控辩协商的制度要求未能有效与检察机关内部考评相衔接,能否充分实现控辩协商,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更多依赖于检察官的个人态度或办案需要,缺乏内在制度激励和规制。
与此同时,案件比考核等因素导致审查起诉期限难以提供充分时间实现控辩协商,亦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转。
“案-件比”作为一项全新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
李大进指出,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通知律师,或者是基于家属委托等情形,律师往往介入案件较晚,往往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大部分案件事实,而辩护律师才刚刚开始接触到卷宗材料。
“此时,检察机关如要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辩护律师也因缺乏充足时间进行控辩协商及与嫌疑人的沟通工作,导致被追诉人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顾虑,积极性不高。”李大进说。
据李大进观察,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案件比”等质效评价标准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卓有成效地减少了大量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有效减少程序空转现象,减少了诉累。但是部分检察机关仍心存顾虑,担心充分的控辩协商会影响办案进程,也不愿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使得一些本来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因为承办检察官担心办案周期过紧而排斥适用。
此外,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依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罪名种类、刑罚轻重的范围限制。但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能明显感到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顾虑较多,积极性不高。”李大进表示,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政策性较强,主体身份特殊、案件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就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比于普通刑事犯罪的顾虑更多,一些符合也适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没能依法适用。
为此,李大进建议,应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出发,建立此项制度实施的实操细则,凡符合条件就应该适用;建立与律师充分协商的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配合检察机关实现认罪认罚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处理当中起到促高效、现公正、保质量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