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食中华鲟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1年3月6日,李某某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尾。李某某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但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某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烹饪食用。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约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约为192308元至375000元,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单桩框架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一尾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介绍,中华鲟在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系我国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作为长江洄游水生生物及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该案判决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捕、运、销“一条龙” 16人被判刑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15人明知国家关于长江禁渔期的规定,驾驶快艇、渔船,使用由电瓶、逆变器、无鳞机、拖网或抄网组成的电鱼工具、地笼网、刺网(网孔小于6cm)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扬中段园博园附近水域(系长江扬中段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扬中段东新港至团结港等水域,非法捕捞刀鱼、鮰鱼、鲻鱼、鳊鱼、江虾等长江水产品,并售卖给刘某某等人。张某某等15人时分时合、交叉作案,全案共涉渔获物2900余公斤,案件价值共计30余万元。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所售水产品是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在其扬中市经营的水产店,出资13.6万元多次收购渔获物约710公斤,转卖获利约3万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长江干流水域非法捞捕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16名被告人所参与的次数、捕获渔获物的数量、涉案的数额、归案及退赔情况等,对其中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对2名被告人判处拘役。本案为公安部“长江禁渔2020”第二批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金额大、作案工具种类多、影响恶劣,捕捞地点位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法院坚持严惩捕、运、销“一条龙”地下产业链,对非法捕捞产生有效震慑作用。
(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