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一起一房二卖合同纠纷案,责令后买且已过户者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先前的购房人名下。
2017年5月13日,顾某夫妇与丁某一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丁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以46万元价格卖给顾某夫妇。支付42万元后,丁某将房屋交付顾某。因该房屋当时尚不具备不动产权利登记条件,双方约定余款等房屋过户到顾某夫妇名下时付清。顾某取得房屋后对外出租。
此后房价攀升,丁某心生悔意。2021年初,他拿到房屋产权证后,要求顾某增加20万元购房款,遭拒。同年3月中旬,他通过中介将该房屋以98万元再次挂牌出售。另一购房人张某通过中介与丁某商定以总价90万元购房。因房屋已被顾某出租,张某在中介陪同看房时未能进入案涉房屋实地查看,仅看了楼上楼下户型相似的其他房屋。张某以现金全款支付房款并拍摄交易过程后,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之后,中介微信告知张某,拿到房产证后对外称房屋是丁某抵债给他的,其可凭房产证直接将租客赶走,届时丁某也会配合。三天后,张某照做,随即与承租人及顾某家人发生纠纷。张某更换了房屋门锁。
已买下并出租近四年的房子怎么冒出了新房主?顾某夫妇与丁某交涉未果,于去年4月向通州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丁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张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夫妇与丁某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依法成立并生效,顾某夫妇系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而张某在案涉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言行存在较多异常,其在没有实地查看所购房屋室内状况的情况下,三天内就完成交易过户,大额房款全部现金交付且全程录像,在房屋有租户居住的情况下也没有核实房产相关情况就直接购房等不合理行为,均明显与普通大众买卖房屋时的一般情理、交易习惯相悖,法院审查后认定张某购买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丁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无效,责令张某将房屋过户登记至顾某夫妇名下,同时由顾某夫妇向丁某付清购房尾款。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近期房子已过户至顾某夫妇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