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没到站就放未满8周岁的乘客下车,这名男孩下车后,在穿马路时发生事故死亡。日前,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因司机在距站点30米处就开门放男孩下车,被告公交公司被认定没有全部履行旅客运输合同义务,须承担家属损失35%的赔偿责任计20.7万元。

2019年7月的一天,南通海安市的未成年人方云(化名)去乡下外婆家,奶奶送他上公交车,叮嘱司机把孩子送至某站点,外公外婆会在那里迎候。

司机驾车行至约定站点时,发现左前方马路对面有男子挥手示意停车,判断是方云外公,在离站牌30米处停车,将方云放下。方云在穿马路时与一辆行进中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方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9月,方云父母将徐某诉至海安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101万元,法院判决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40.7万元。

由于徐某家庭困难,方云父母没有获得应有赔偿,2020年11月将公交公司诉至海安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完毕旅客运输合同,致方云发生事故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近44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方云的监护权不能因运输合同关系而转移给公交公司,且事发前方云已下车,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方云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此时其监护职责移至公交公司。公交司机明知方云未成年,未达站点提前开车门放他下车,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是事故诱因之一。去年5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承担方云父母计59.2万余元损失35%的赔偿责任,共20.7万元。

公交公司上诉后,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驳回上诉。

海安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殷程鹏表示,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案涉公交车在距站点30米的地方停车下客,此时运输合同义务并未终结。方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判断能力有限,公交司机在保证规范行车、安全送达乘客的前提下,对临时监护的方云应付出高度注意义务,如提示其下车注意安全、在站点等候家长,确认来接人员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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