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保护人格权就是保护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凸显了新时代、网络社会背景下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格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刑法作为后盾法,对于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应介入、须惩治。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虽多是“小案”,但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众对社会安全、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通过指控犯罪,有力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苗生明介绍说,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的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案事件相伴而生,如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系列案,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系列案,都是发生在相关新闻报道后的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如2021年2月发生的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其发布的诋毁言论在短短五小时内就被点击阅读13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苗生明强调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检强化办案政策指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案件办理的基本遵循,如办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时,明确提出不论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应遵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批捕、起诉决定。对虽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构成违法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从重治安处罚。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强化检察履职,依法惩处侵犯人格权犯罪,积极适应网络时代和民法典时代人民群众人格权保护的法治需求,综合考虑法、理、情,切实办好每一个具体案件,与各执法司法机关一起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韩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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