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同事黄某一起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张某死亡,黄某重伤。张某是否应该对乘车人黄某的重伤承担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11日从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的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驾车人张某搭载同事黄某的行为系“好意同乘”,判决酌情减轻张某40%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天,张某载着同事黄某一起下班,张某在绿灯开始闪烁后进入路口,转为红灯后继续前行,与正常行驶通过路口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驾车人张某死亡,乘车人黄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小轿车车主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重伤的黄某起诉了施某及其保险公司、张某的亲属,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70万余元。

张某亲属辩称,张某当天是特意绕路送黄某下班回家,该行为系义务帮工关系,黄某在接受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搭载黄某的行为认定为好意同乘更为恰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本案中,张、黄二人系同事关系,张某顺带搭载同事黄某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劳务性,而是好意施惠行为。而黄某虽是无偿搭乘张某的车辆,但并不意味着其完全自甘风险,张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对搭乘人黄某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驾驶行为虽有过错,并非故意,不宜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

法院综合认定,酌情减轻张某4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施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损失合计46万余元,张某的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黄某损失合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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