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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2月16日电(连迅)从制度层面立规矩,向插手干预者亮剑。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及有关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省委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发展。但从日常监督和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处违规吃喝问题案件情况看,少数领导干部违规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搞利益勾兑等问题屡禁不绝,干扰公权力秉公行使,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容易滋生腐败,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的形象。因此,湖北省从制度层面立规矩,从实践层面正风气,净化政治生态、优化发展环境。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湖北省《办法》聚焦领导干部,明确了适用对象,即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考虑到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请托办事具体表现,《办法》明确,已退休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关于记录、报告的责任主体,适用于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谁发现、谁记录报告”原则,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要及时、全面、客观记录、报告。根据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查办案件发现的突出问题,湖北省对容易引发利益输送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从人、财、物、执纪执法司法等方面明确了5类重要事项属于插手干预的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推荐、人员招聘招录、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技能评价、薪酬核定、政府奖励表彰等;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政府采购、大额资金管理使用、补助补贴、税费优惠、金融信贷、经济纠纷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处置、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投资、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执纪执法、巡视巡察、统计、审计、司法活动等;其他涉及公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哪些插手干预行为应记录、报告?《办法》明确了7类应当记录、报告的插手干预行为,为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划出红线:本人或者授意、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通过打招呼、请托说情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代替下级作出决定;故意设置阻碍或者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以听汇报、开会、发文等形式,超越职权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安排或者要求重大事项承办人员私下接触、会见相关利害关系人;超越职权打听或者索要应该保密的信息;其他插手干预行为。

对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如何记录报告?《办法》充分考虑对记录、报告当事人的保密和保护,实行直报制度。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全面、客观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密封后寄送湖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者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明确专人负责,逐件编号登记,对记录报告材料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保密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研判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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