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是不认定为工伤的?】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

7、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毒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沧州工伤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法规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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