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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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及子公司
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博罗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322民初1252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相关披露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安东”)起诉至博罗法院,博罗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受理该
案件。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博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及惠州春兴
不服该判决,就该案件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惠州中院裁定撤销博罗法院民事判
决,发回博罗法院重审。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对该案件的进展情
况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结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63)。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公司及惠州春兴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博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
粤1322民初1252号】,判决内容具体如下:
一、被告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惠州安东连带支付办公楼1621.49㎡(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846744号)的占
用费(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按每月8107.45元计付、从2018年1月16
日至2020年7月19日按每月22700.86元计付、从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10
日止按每月244322.35元计付)(注:本次重审判决的“按每月244322.35元计
付”,在该案原一审判决中列示为24322.35元,该数据尚存在异议。)
二、驳回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22元,由被告春兴精工、惠
州春兴共同负担。被告春兴精工、惠州春兴负担的2372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10日内径付给原告,本院对原告预交应退诉讼费部分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情况
为挽回或减少公司相关损失,公司及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苏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
号】,判决确认安东国际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于2020年12月21
日解除,安东国际、越兴物业返还春兴精工4,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安东
国际、惠州安东返还春兴精工代付工程款133万元,安东国际赔偿春兴精工损失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安东国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
院”),2023年6月7日收到江苏高院《应诉通知书》【(2023)苏民终607号】,详
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结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判决情况及时披露该案件进展
情况。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执行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充分考虑到该案件的有关情况,鉴于涉诉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
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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