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不法分子试图“搭便车”生产、销售、出口假冒驰名商标的防疫产品谋取暴利。法院的审判保障了公共卫生安全,有力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借鉴”他人网页设计 侵犯著作权

2020年5月14日,某科技公司委托他人对其官方网站进行优化升级,新版本网站于2020年6月12日上线。厦门某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该科技公司相同的网页版式、框架结构、图片,因此被诉至法院。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被诉侵权网站在版面设计及页面布局、文字设置、内容选择和编排等方面均具有相似性。网站页面的设计过程本身是一种智力创作的过程,能够体现出设计者对于各种元素的独特选择和编排,该科技公司的网页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一审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5万元。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杨正宇(厦大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本案综合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对数字环境下作品的构成要件问题加以厘清,遏制了潜在侵权人利用所谓“数据立法空白”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跳槽后擅用“老东家”作品 侵犯商业秘密

2021年1月至2月,厦门某旅拍公司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两部在丽江拍摄的婚纱微电影。该公司前员工鄢某入职时曾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其对该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在工作时所产生的相关技术数据、资料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鄢某离职后创业,在丽江市注册成立了一家摄影馆,在网络平台上展示了70余张婚纱照用于宣传推广,这些照片是厦门某旅拍公司尚未发表的,模特及拍摄场景与发表的婚纱微电影相同。厦门某旅拍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鄢某及其经营的摄影馆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定,摄影馆将其经营者鄢某获取的作品用于经营活动,侵害了厦门某旅拍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鄢某的行为侵害了厦门某旅拍公司的商业秘密,分别判定了相应的赔偿数额。

【点评】

杨正宇(厦大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同业经营中使用同行作品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以商业秘密对作品进行保护的较为少见。本案中旅拍公司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对特定的未发表作品采取保密措施,是协调著作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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