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受灾影响较大职工可全额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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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日发布通知,对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根据通知,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本次降雨历史罕见,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对于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生活困难急需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提供所在区政府相关单位或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最高不超过账户余额。
根据《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该支持措施阶段性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范围包括受到涉雨涉汛灾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缴存企业和职工,以及受灾情影响的一线抢险队员、水务工作者、基层干部等。
根据通知,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月提取限额为实际月租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限制,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一线抢险队员等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同时,受灾情影响,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出具补缴承诺和补缴计划,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允许单位职工正常申请提取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断缴影响。
媒体:“公积金可救急”的理念应纳入顶层设计
据北京青年报,应该说,关于公积金可救急此前已有相关规定。现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12种情形,包括“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等情况。此次,“受灾情影响较大职工可全额提取公积金”虽然属于阶段性措施,但所体现的“公积金可救急”理念却是一脉相承的。
过去,公积金提取范围过窄,使用率偏低,导致资金大量闲置。《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92454.8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91%。诚然,住房公积金担负着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功能,但如果资金沉淀过多,无疑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近年来,一些地方纷纷进行探索,将“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配偶及其直属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等情形纳入提取范围,既提高了公积金使用效率,也为职工解决了现实困难。
不过,从顶层设计来看,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历经2002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规定的提取条件仍严格限定于六种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这就导致地方的扩面探索,有违背上位法之嫌。海南等地在一度放宽公积金提取政策之后,又纷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公积金的初衷固然是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但一味固守住房保障,又在客观上导致公积金陷入尴尬:高收入人群买房容易,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好处,低收入群体买房困难,难以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公积金可救急”,既是激活公积金存量资金的务实举措,也是让公众享受公积金福祉的现实考量,因为在突发困难、重大疾病面前,保障人的生存生活无疑是第一位的。
期待有关方面尽快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公积金可救急”的理念纳入顶层设计,予以制度化、法治化,从而更好地指导地方实践,让公积金发挥最大功效。
本文综合自新华每日电讯、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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