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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2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原告李某因工作需要为自己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并办理了某通信公司的手机卡,本以为会带来更多便利,却不想被接二连三的推销电话扰乱了正常生活,李某不堪其扰,将该通讯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李某在办理了该通信公司的手机卡后,持续收到该公司多位营销人员的电话,不停推销上网流量升级包等套餐。李某明确拒绝后,依然不时会收到推销电话,且往往是在上班时间,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为此,李某向通信公司进行投诉,公司方表示会将李某的手机号加入“营销免打扰”名单,不再进行推销。但没多久后,李某又持续接到推销电话,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公司方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方应当在服务期内为李某提供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通信公司利用其合法持有的用户信息向李某拨打推销电话,被明确拒绝后仍不停止,其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侵害了李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及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构成了对李某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方未经李某同意不得向其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李某交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00余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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