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6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供水用水,提出了“建设节水型城市”概念,要求从严控制高耗水行业的用水定额。

《修订草案》要求,从严控制钢铁、火力发电、石油炼制、选煤、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水上娱乐场所等行业用水定额,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此外,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修订草案》提出,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城市供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实行分类水价,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度,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记者 颜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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