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买受人如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但南京一名男子缴纳15万元保证金参与房产司法拍卖并竞得后,妻子被确诊重症肌无力,因治疗费用高昂无法支付房款——这种情况下,保证金该如何处置?
南京市中级法院执裁庭日前认定,悔拍行为对司法秩序造成阻碍与挑战,影响执行标的及时变现,应予惩戒,但该案中悔拍人放弃购买竞得房产是为救治妻子的生命,并非出于恶意,如机械适用规定,对保证金不予退还,既加剧当事人的经济困难,也不合过错与责任一致的原则,裁定悔拍人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损失3.7万元,经扣减后退还保证金11.3万。
2021年2月,南京某区法院对一处申请强制执行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明确“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名管姓男子交付保证金15万元登记竞拍,最终拍得,但没有在期限内将房款汇到指定账户。法院后来重新拍卖,并没收管某某15万元的保证金。
管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他表示,成交后妻子突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昂,已无力承担首付款和房贷,不得不放弃,要求退还保证金。
区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被执行人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据此,法院驳回管某某的请求,管某某不服,向南京市中院申请复议。
南京市中院查明,管某某的妻子确诊重症肌无力,治疗费用高昂。该院认为,管某某竞得房产后未按期内支付剩余价款,导致案涉房产司法处置的目的未实现,构成悔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是对悔拍的原则性处理规则,旨在惩戒不诚信和恶意竞拍,具体适用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悔拍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等。管某某的妻子确诊重病是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安排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放弃购买房产是为救治妻子的生命,并非出于恶意。如机械适用规定,对保证金不予退还,既加剧当事人经济困难,也不合过错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对主观并无悔拍恶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发生了竞拍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造成损害后果并不严重的,不宜简单适用没收保证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