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少华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探矿权延期、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本人或通过其子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7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少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少华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宽从轻处理。
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