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地产公司被披露向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长郭继庄送房子。

4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吉奎因向郭继庄行贿一套价值232万余元的房子,被青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100万元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履历显示,郭继庄曾于1999年至2006年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后于2006年8月任建行青海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7个月后,他升任建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9月,62岁的郭继庄退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郭继庄被指控受贿折合人民币3773万余元,西宁市三家法院先后公布青海4家公司行贿郭继庄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犯单位行贿罪,被判缓刑。

一个招呼获贷3000万,十余年后送一套房子

生于1953年的郭继庄,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了38年直至2015年退休。在退休近5年后,2020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郭继庄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青海省监委监察调查。

2020年6月2日至14日,驻建行纪检监察组成立核查组赴青海省分行,对反映郭继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发现郭继庄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并涉嫌收受信贷客户房产,同年6月23日对郭涉嫌违纪问题立案。随后,相关涉嫌向郭继庄行贿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被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28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郑吉奎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立案调查。

据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认定,2001年,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西安市东方花园地产项目时遇到资金困难,遂向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新城支行申报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吉奎因与时任新城支行行长的陈某不熟,为使银行贷款尽快获批,即请托时任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郭继庄帮忙。后经郭继庄打招呼,陈某在陕西科达公司东方花园贷款项目报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放宽条件,提前受理并上报审批,使陕西科达公司顺利获得3000万元贷款。

2013年6月,郑吉奎为感谢郭继庄在贷款审批上提供的帮助,将陕西科达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小区一套房屋送给郭继庄。同年郭继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装修完毕后陆续将个人物品搬到该房屋并于2015年入住。2017年,建设银行总行在巡视调查郭继庄相关问题时,郭继庄担心此事败露,即以女儿的名义与陕西科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通过其理财师薛某给陕西科达公司转款158.84万元。经鉴定:该套房屋价格为232.9474万元。

据郭继庄称,在其替郑吉奎打完招呼后,3000万元的贷款就顺利批下来了,之后其和郑吉奎关系就越近了。2013年,由于建行陕西省分行给他分的房子要收回去,他在西安和郑吉奎吃饭时,对郑吉奎说原来的房子要收回去,这样的话在西安就没有房子住了。郑吉奎说他在西安开发的皇家公馆还有几套房子,其中一套在28层的房子面积挺大,可以给他,他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去看了这套房子,很满意,就问郑吉奎房子钱怎么算,对方说“房子你住吧,不要钱”,他客气了一下,就说“不要钱,怎么行,回头再说吧”。随后,郑吉奎把这套房子的钥匙给了他,同年,他就开始装修该房屋,2015年起正式开始居住。

法院: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构成受贿

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陕西科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付正道、被告人郑吉奎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不过,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贷款项目系正常信贷项目,符合放贷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认定错误,而涉案房屋的问题认定不清,该房屋未过户,所有权仍为陕西科达公司,郑吉奎系以该房屋的居住权行贿。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郑吉奎的供述与郭继庄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郑吉奎为感谢郭继庄在贷款事宜方面提供的帮助,将该套房屋送于郭继庄。2013年郑吉奎向郭继庄行贿该套房屋后,同年郭继庄即开始装修并于2015年入住,该房屋虽未过户,但事实上该房屋已于2013年为郭继庄实际控制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即关于办理受贿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而,郑吉奎送给郭继庄的该房屋虽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232.9474万,情节严重,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吉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以惩处。

2022年2月18日,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郑吉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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