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中意外撞上造雪机受伤,滑雪场应承担多大责任?3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徐州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认定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去年1月,朱某与朋友持票进入A公司经营的滑雪场,租用雪圈(一种充气滑雪工具,轮胎状)和手套,第一次坐摩托车滑下,第二次通过传送带到达滑雪场顶部,自行坐雪圈下滑,撞到造雪机受伤,住院30天,A公司支付4.9万余元医药费。因赔偿额未达成一致,朱某当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朱某诉称,A公司将造雪机放在滑雪场一侧,有明显隐患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防范,这是造成意外伤害的根本原因。A公司辩称,朱某没有遵守特别提示,不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所受损伤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滑雪场经营者,对造雪机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有认知和判断,对自身受到的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案件情况,A公司对朱某受到的伤害宜承担80%赔偿责任,朱某承担20%。法院认定朱某的损失为10.2万元,判决A公司再向朱某赔偿3.2万余元。

朱某上述后,徐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滑雪是借助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结合了跳跃、回转、速降等,有一定危险性,参与者、经营者均应负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朱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滑雪的危险性、自身滑雪水平应有正确认识,对可能的风险应有预判并采取安全措施,但朱某在未佩戴肢护工具的情况下两次下滑,第二次下滑时产生损害,一审法院确定由A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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