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澎湃新闻)

就反家庭暴力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多属于是一种事后或事中的救济,为的是避免“事情变得更糟”,为的是阻止发生最坏的结果。一旦到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地步,基本可以说明事情闹得很大,造成的伤害也不小。亡羊补牢,还是显得晚了一步、慢了半拍。真正完整的反家暴体系,理应包括前置的防范机制。基于这一逻辑,我们看到,一份关于“加强人生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意见》中,花了大量篇幅论述和明确了“强制报告义务”。

在很多人的固有认知中,“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对于别人家里的事,自然是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若是相关专业机构,也秉持这种“不多管闲事”的思维“高高挂起”,对疑似的家庭暴力线索置若罔闻,那么必然会放任不法、放大风险。诸如幼儿园、医院等,往往有机会发现儿童受伤害的第一手的蛛丝马迹。确定这些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就是旨在建立未成年保护的前端哨点。

从过往案例中可知,家庭暴力都有一个“由轻到重”“变本加厉”的过程,受害人一方,往往深陷于恐惧,或者充满顾虑,因而不敢、不愿意第一时间举报维权。而这,又反过来助长了施害者的嚣张气焰和暴戾手段。于是乎,家暴越来越高频,越来越升级。建立“强制报告义务”,就是为了能及时发现风险、及时熔断风险,给受害者以救济,给施害者以惩戒。而这,对于防范极端悲剧,是至关重要的。

健全的“强制报告义务”与“人身保护令”相结合,这才是一个高敏高效的、有层次有弹性的“反家暴”体系。每一个环节都尽职尽责,“反家暴”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全场景中,“家暴”终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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