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涉名誉权纠纷案件。
宋某系甲公司的总经理,徐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公司曾有过合作关系。2021年1月,徐某实名向甲公司发送《投诉举报信》,信中称宋某存在通过吃回扣方式索贿、索取性贿赂、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等行为。随后,徐某又在甲公司门口散发举报投诉信。宋某认为徐某上述捏造事实的不实举报和传单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2021年2月,徐某向甲公司和宋某出具《道歉信》,称因甲公司不同意提前结算餐饮费,加上其和甲公司员工毛某的私人债务纠纷,便恶意捏造了宋某向其索要金钱和性贿赂的不实言论,并将该不实言论以书面形式实名举报至甲公司,对甲公司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给宋某的声誉带来严重伤害。其深感后悔,并声明此事完全是其单方捏造。为此,对甲公司、宋某致以深深的道歉。
审理中,徐某对宋某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已经停止侵害行为,且通过《道歉信》的方式对宋某进行了道歉,不应再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确认徐某之后没有再实施上述举报和散发传单的侵权行为,但认为徐某上述行为的恶劣影响仍在持续,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在审理中已确认徐某之后没有再实施侵害其名誉权的相应行为,因此,宋某要求徐某停止侵权,已不具备事实基础,不再予以处理。本案中,徐某的侵权行为主要为捏造事实向宋某所在公司举报、在宋某所在的甲公司门口发放传单,徐某已向宋某及其所在的甲公司出具了《道歉信》,但该《道歉信》的公开范围无法完全消除负面影响。因此,该院综合考虑徐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酌定判令徐某向宋某书面道歉,并将该书面道歉信在宋某所在的甲公司门口张贴,切实消除不利影响;如徐某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张家港日报上刊登,刊登费由徐某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