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对外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新增了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内容,以及针对天津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该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2027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该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同时,为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关于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内容还包括: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5月27日之前的,按该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5月27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该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记者刘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