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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宿迁市花鸟市场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犯罪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徐州新沂男子王某看到身边的人在网上做生意挣到钱,便通过直播平台购买兰花囤养准备销售,没承想,他网购的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钱没挣到,还犯了法。这也是全省开庭审理的首例买卖野生兰花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26日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情况下,仍以每株0.25元的价格,通过邮寄方式,从冯某、姚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春兰221000株。其所购野生兰花部分因栽培不善枯死,部分在案发后被王某丢弃。2022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自愿缴纳人民币7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庭前,该案法官实地到上游案发地进行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走访专家,了解兰花在野外的生长状况,熟悉兰花的生长规律,并对涉案的7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达成意向。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所购野生兰草为兰科(Orchidaceae)兰属(Cymbidium)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庭审现场,法庭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兰花文化价值、生态价值、区域分布等进行阐明。审理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结合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王某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宿城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同时,宿城区人民法院还连线上游同案犯冯某所在法院,对冯某进行公开宣判。(李凤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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