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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网暴是一群人对一个人的攻击,那么治理网暴决不能成为一个人对一群人的战斗。由此审视本次征求意见稿,指向性十分清晰。尤其是明确“依法能动履职”,要求职能部门及时启动公诉程序,畅通了自诉转公诉的渠道。意味着如今不管是谁,只要遭遇了达到违法犯罪的网络暴力,司法机关都应主动站出来予以保护。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全文共20条,对网络暴力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法律救济、综合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并对网络暴力案件长期存在的立案难、取证难、公诉难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破解途径。

网络暴力犹如寄生毒瘤,不仅持续伤害社会肌体,近些年还不断膨胀发育,呈现出不少新特点。其一,覆盖面广,施害门槛低。无论是个体的衣着打扮,还是家世背景,或不经意的表情动作,与争议事件无关的各种细节,都可能招致口诛笔伐;其二,假“道德正义”之名,行“舆论惩罚”之实。相较于以往的情绪宣泄,如今的“键盘侠”常将各类分歧做泛道德化处理,常常发生“当事人已经和解,网友穷追不舍”的尴尬;其三,“带路党”“营销党”活跃其中。一些人炒作极端观点,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误导公众。“刀枪剑影”间,太多无辜者深受其害,一些夺命悲剧的发生更让人痛心不已。

网暴泛滥如斯,加强治理的呼声愈发强烈。这些年,我国从不同层面立法立规,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之策。但与网暴发展的烈度相比,种种举措多少有些被动和零散,大众维权的困境依然明显。就拿司法立案来说,网暴所涉及的侵权类型,多以自诉案件为主。而举证责任个体自负,本身就意味着较高的司法启动门槛。特别是在网络这样一个传播匿名性和即时性交织的场域,不仅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屏幕背后的人”更是难以定位。对受害者而言,要么只能艰辛抗争、硬耗到底,要么选择吃哑巴亏,忽视评论自我消化。施害成本与维权成本间的巨大落差,又何尝不是对网暴的另一种“纵容”。如果说,网暴是一群人对一个人的攻击,那么治理网暴决不能成为一个人对一群人的战斗。

由此审视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梳理整合了相关法律条款,而且结合了执法、司法实践,指向性十分清晰,就是要为惩治网暴违法犯罪提供明确有力的支持,给广大网民撑腰。尤其是明确“依法能动履职”,要求职能部门及时启动公诉程序,畅通了自诉转公诉的渠道。意味着如今不管是谁,只要遭遇了达到违法犯罪的网络暴力,司法机关都应主动站出来予以保护。不限于某类特定对象,只以“危害社会秩序”与否评判,法律条款的变化、内涵外延的更新,背后其实是治理逻辑的演进——网暴不再是一家一人之事,而是关乎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让司法救济普惠于所有人,这样的政策举措无疑具有强烈针对性,效果值得期待。

“没有法治,就没法儿治。”提升网暴治理效能,丰富的法律工具箱必不可少,但最终还是要看落地过程。立良法是为了谋善治,只有让法律法规在真实案例中充分激活,将网暴的荒谬和恶果清晰呈现,才算长出了牙齿;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打到施暴者的痛处,才能形成足够震慑,不断累积法律权威。同时也要看到,新技术、新平台、新业态迅速更新迭代,网络暴力的形态时时变化,新情况、新矛盾层出不穷,既有法律法规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只有边治理边探索,边完善边强化,将法治之网越织越密,才能筑牢互联网防护堤坝,夯实人们的触网安全感。

网络暴力,说到底是暴力在网络世界的延伸和变异。社会学家兰德尔·柯林斯揭示“暴力的本质”,鲜明指出是情境塑造了个体的情绪和行为。往深层次看,作为一种产生于群体的暴力行为,网暴也与情境失序、场域失范不无关系。治理网暴,除了法治手段要“硬”,场域内的所有主体都有一份责任。网络平台要当好“把关者”,引进技术也好、完善机制也罢,及时将污言秽语、谣言中伤清理出去,决不能让自家平台成为网暴滋生的温床。同时,媒体的作用不容忽视。这不仅是要“管好自己的嘴”,也包括发挥引导教化职能,讲清楚上网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在热点焦点问题上及时发声、廓清是非。多多挤压不当行为的肆虐空间,网络生态才能一步步向善向好。

如现实世界一般,立法立规是一个社会的行为底线,公序良俗折射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后者,见诸于每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拒绝随波逐流、跟风起哄,坚持理性表达、平和交往,越多人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就越能尽快氤氲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社会。这是每一个上网者之福,也是互联网未来发展之基。(田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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