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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4 涉及到规则中未能予以明确的问题时
如果出现争议且无法在规则条文中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直接依据,则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由于高尔夫运动本身的特点所致,既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球场,在同一球场上遇到的情况也千变万化,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靠区区34条“规则”显然不可能事先都涵盖到下场后所有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经常可能难以完全按照规则条文“对号入座”;规则1-4最重要的作用,便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最终”的解决办法——公平原则。
例 刘某的球进入了水障碍区,在漫到了水障碍区内的“临时积水”区域中遗失。按规则26,进入水障碍区的球接受补救时必须先加罚1杆,但按照规则25,在“临时积水”区的球又可以接受免罚杆补救,则究竟应该怎么处置?
根据规则1-4的“公平”原则,由于刘某的球已经进入水障碍区,如果让刘某选择按照“临时积水”接受补救、不罚杆,对刘某来说当然是有利的,但这样做对其他球友显然“不公平”。因此,刘某只能在罚1杆后按水障碍区方法进行补救(判例1-4/7)。
如果在参加正式比赛时遇到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情况,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请裁判员到现场处置,由裁判员来把握“公平”与否的尺度,不容易引起球员之间的争议;如果只是球友之间一般性的下场娱乐,则宜以当事各方都认为“公平”的处置方式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