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资料图)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序号 | 部门 | 缓缴项目 |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4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5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6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7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8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费 |
9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0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实验费 |
11 | 农业农村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2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13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注册费 |
14 | 药品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编辑 余昌旭
二审 陈玲
三审 王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