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清镇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二被告人家属分别代为缴纳生态修复金375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和解处理。

2020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伙同他人在开阳县某山上通过安网的方式,猎捕野生猴类15只出售。经鉴定,涉案野生猴类为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总计人民币150000元。


(资料图片)

庭审现场。

该案办理中,开阳县检察院充分利用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围绕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公益损害程度以及生态损害价值等诸多方面全面收集、调取证据。

庭审中,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及公益损害等充分发表意见的同时,将“法治课”搬进法庭,全面阐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生态资源的损害,增强群众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开阳县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严瓯

二审 李中迪

三审 干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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