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江苏省高院、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实施意见》,从2023年2月起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并有序扩大援助范围,将涉及食品药品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纳入。

江苏自2020年8月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意见要求将涉及食品药品、环境资源、土地房屋、劳动保障、城乡规划等事项纳入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对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且诉讼请求有一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明显属滥用诉讼权利、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其他不适宜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不予法律援助。各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应组建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案件指派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律师参与成本等,可跨区域指派承办律师。同时,健全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

意见还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在诉前调解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终结后填写《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可按月集中发送给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