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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从明年起施行,其中规定,今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该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保补贴。

去年国家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省今年6月7日出台有关《实施意见》,明确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50%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根据上述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联合下发的《通知》,社保补贴“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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