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6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朱某某系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职工。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银行保险业务一部原经理魏某(另案处理)为了多销售该公司保险产品,与朱某某约定,按比例向朱某某支付“手续费”。

2017年至2020年期间,朱某某陆续销售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多笔保险产品,保费总金额1900余万元,收取“手续费”共计134.57万元。

2020年10月,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纪委收到审计署上海特派办移交的朱某某相关问题线索后,成立核查组就相关问题与朱某某进行谈话。谈话中,朱某某如实陈述了自己获得保险销售额外资金的来源与转账渠道,提供了相关收款转账凭证,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清退所得。2021年12月7日,朱某某被留置。

青羊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

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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