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购买廉价的无牌产品,自行缝制“维多利亚的秘密”(以下简称“维密”)商标,通过5个淘宝店铺销售——涉事淘宝店主陈某2020年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6万元,后维密公司就商标侵权提起民事诉讼。

4月2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陈某被判惩罚性赔偿13.6万元,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7万元。

据无锡滨湖区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家网店上架“维密维多利亚”睡衣等商品,在购入的白牌商品上缝制、添加从他处购入的维密商标、吊牌,以维密品牌销售,销售额15万余元,公安机关另查获侵权商品货值万余元,陈某非法经营金额计17万余元。法院认定,陈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维秘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6万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维秘公司向无锡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无锡市中院一审认定,陈某的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情节严重两个情节,裁定按被告侵权获利的2倍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17万*40%*2=136000元,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7万元,判决陈某赔偿合计20.6万元。

陈某不服上诉,江苏省高院于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庭审经过。上诉人陈某认为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被追诉刑责,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侵权销售额为15万余元,应以15万为计算基数。

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陈某明知维秘公司涉案商标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却从网上购买廉价无牌产品,自行缝制上被控侵权标识,并开设5个店铺销售,通过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明显,属于故意侵权、以侵权为业。陈某的行为对权利人高档内衣品牌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侵害消费者权益,其通过网络销售,影响范围较广,销售额达到刑事入罪标准。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属情节严重。陈某认为其被判决缓刑,说明侵权情节显著轻微,但法院认为,缓刑主要是对陈某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态度等因素的考量,与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无必然关联,陈某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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