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名10岁男孩在暑期托管中心上课时,趁休息时间私自出门摔倒受伤,南通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裁定托管中心承担80%赔偿责任。

2020年7月21日,10岁的张磊(化名)趁老师不注意离开托管中心,到小卖部买东西,回来的路上摔倒,磕坏四颗牙齿。经鉴定,四颗牙均需行固定义齿修复,每十二年更换一次。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磊母亲起诉托管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6万元。

托管中心认为,张磊摔倒受伤系其违反规定外出造成,托管中心有责任,张磊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张磊母亲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接受辅导,双方形成委托管理关系,托管中心除应履行好对张磊的作业辅导义务,还对其人身安全负有看顾之责。托管中心疏于管理,致张磊擅自离开并摔倒受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生事故时张磊已满十周岁,为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事物应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其擅自离开托管中心,在雨天湿滑路面行走时未能小心谨慎,以致摔倒受伤,也存在过错。综合考量,法院认定托管中心对张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损伤情况及事实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判决托管中心赔偿2.3万元,未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的主张。张磊母亲不服上诉,南通市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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