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办案量不多,有的地方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前述会议强调,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其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不能适用合规改革,“最高检将加强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适时推动完善立法。”

总体办案量不多,有的地方不会用第三方机制

数据显示,经过两期改革试点,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部分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主动根据本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办理合规案件223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98件,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

在肯定试点成绩的同时,会议也分析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还不平衡,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有的地方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适用企业合规案件的类型及适用企业的范围?会议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会议同时强调,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不能适用合规改革,不能办凑数案。

会议要求,对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省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统一把关、逐案审核职责,全面综合评估涉案企业运行状况、责任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因素,确保积极稳妥、依法规范。

加强涉企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澎湃新闻观察到,伴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国推开,第三方机制也将在全国范围展开。

“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和合规整改开展监督评估,涉及司法、执法、行业监管等多方面、多领域,只有联合各相关部门、专业组织共同开展,真正做到客观、中立、专业、公正,才能实现最佳的司法办案效果。”会议指出,改革试点实践表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下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落实第三方机制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会议要求前期改革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协同健全完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联络员、联系人等各项制度机制,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专业化规范化协同化水平。其他地区检察机关要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建立本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省级检察院可以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以及配套文件,推动与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会签印发。各地检察机关都要适时“扩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广泛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据了解,2021年6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明确提出,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专项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

“试点工作要坚守‘严格依法’这条红线,现有的探索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改革依法有序开展。最高检将在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基础上,加强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适时推动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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