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邻居也是多年好友,浙江绍兴市的周女士在李某任高管的证券公司总部开通了期货账户,交由李某打理。仅两月余,周女士账户内的3000万只剩45万。后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及相关证券、期货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295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575万余元。

经一审、二审,周女士不服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由李某承担近2000万元亏损金额的赔偿责任,相关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审判决

并无不当。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周女士起诉称,2015年4月,李某回绍兴向周女士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要求周女士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证券公司发行认购。

因周女士与李某系朋友兼邻居关系,李某又系证券公司的监事长、纪委副书记,周女士相信了李某的表述,于2015年4月13日驱车从绍兴到证券公司杭州总部,在李某的全程陪同下,周女士按李某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被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

李某告知周女士这些手续必须最后征得证券公司的批准并称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后周女士应李某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万元,但其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期间,周女士曾对证券账户进行查询,因故未能查询(后得知证券账户密码被篡改),李某也电话告知周女士资金没有任何风险。

直到2015年6月30日,李某电话告知周女士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女士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450589.34元,损失达29549410.66元。事发后,周女士至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账单,发现自己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对于周女士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诉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认为自己无责。证券公司一审答辩称,周女士诉求赔偿的损失是其期货账户内的交易损失,与证券公司没有关联。李某当时所任职务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公司不要求其进行证券或期货从业营销。即使存在周女士委托李某操作其期货账户或李某擅自操作周女士期货账户等情形,证券公司也无权对李某操作其自有的期货账户或他人的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期货公司则表示,周女士在开户前,公司对其进行了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培训和测试,并对其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在认定其符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且在开户时,已经对期货交易风险做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并由周女士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周女士在回答期货公司回访人员的问题时,明确确认期货账户是其本人操作的。

对于周女士的控诉,李某一审答辩称,因自己与周女士是朋友关系,所以曾无偿为周女士普及过相关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但是双方之间交流并未涉及具体投资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的相关内容。周女士按流程开设的账户,系周女士个人自愿行为,与他无关。

对于交易密码问题,他认为周女士应按规定由其本人自行设置和保管账户密码,即便更改账号密码,也应该是由本人进行操作,确保密码不为第三方所知。且周女士开户后,按常理其对于巨额的交易资金不可能不闻不问。如果周女士在股票、期货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有资金划转的情况,则说明周女士不光自己掌握着交易密码,并且对交易情况是知情的。他认为周女士诉称“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证券账户密码被篡改”明显不属实,与有关交易流程不符合。

经杭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周女士自认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后周女士在李某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某更改交易密码,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周女士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上述事实表明周女士对李某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女士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周女士和李某进行交涉,周女士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李某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因李某未经周女士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女士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

且李某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女士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女士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周女士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周女士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而周女士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