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村里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月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前述案件起诉书。

该起诉书显示,张某刚系农民,小学文化。2020年11月20日,张某刚将位于沐川县**镇**村**组(原**村**组)“大山坪”(小地名)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该株桢楠树无证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沐川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同日,沐川县检察院公开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该案中的桢楠树买家廖某也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

起诉书称,2020年11月20日,廖某看上了张某刚家的1株桢楠树,二人最终以1500元的价格谈妥。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从张某刚家购买的1株桢楠树无证砍伐。检察院院认为,廖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砍伐、出售或收购楠树后被追究刑责并非孤例。

据科技日报2018年报道,四川邛崃一名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构成“非法采伐”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律师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很多人认为自家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殊不知,不是任何树木都可以自行采伐,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树种。

截屏图

国家林草局于2019年7月回复“自留地人工种植的桢楠树是否可以砍伐和出售 ”时也提醒,楠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并按照批复处理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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