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50号)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保险公司违反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共计5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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