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在吉林、广东、四川、新疆4省区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

今后,在经营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消费者投诉的商家,其“劣迹”将不再是仅限于交易双方及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你知我知他知”的事情,而将成为人人可查、可知、可转发的公开信息。这将为广大消费者在决定“进哪家门、买哪家货”时提供口碑参考。


(相关资料图)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意味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争议从当事双方的“私域”进入公共空间,相关信息也成为公共资源,这在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增加市场信息对称、促进交易公平方面无疑是一大进步。

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其“劣迹”就会经由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而被“晒”到众目之下;如果经营者一贯视消费者权益为“敝屣”,而被消费者高频投诉的话,那其在信息公示系统中就会“劣迹斑斑”。如此“恶名”之下,必然“钱途”堪忧。就此而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大了无良商家的违规成本,此举有助于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让诚信守法的经营者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推行后,我们期待那些存在侵权行为、罔顾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能树立起对市场、对法律、对人心的敬畏,尤其是要努力在两门“主科”功课上成为“优等生”。

一是在日常经营中,做以义取利、诚实守信的“优等生”。“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财自道生,利缘义取”……守法是经营的底线,诚信是最硬的招牌,这是全社会推崇的经商守则。经营者要取信于消费者,就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重信守诺,货真价实,不店大欺客,不以次充好,不搞噱头营销。

二是在处理投诉中,做积极回应、依法担责的“优等生”。过去常有一些经营者消极对待消费投诉,或长时间推拖不理,或百般搪塞和转嫁责任,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今后,希望这些经营者能直面消费者诉求,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起自身责任。

当然,消费一边连着消费者,一边连着经营者,因此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经营者权利。发生消费投诉,并不一定都是经营者存在过错,也有可能是消费者自身的责任,如未按照产品说明规范使用,或者有意无意曲解了商家的营销承诺,等等。对这类投诉,经营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及公众舆论也应就事论事,认真分析,不应默认错一定在经营者,从而导致出现“拉偏架”的情况。

应当看到,消费投诉公示制度让信息更公开,市场更透明,消费更放心。对于广大经营者来说,只有心中装着消费者,把消费者的诉求真正当回事儿,才能经得住“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晾晒”,经得住市场法则、商业道德的“拷问”,经得住市场竞争的“大浪淘沙”。(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毛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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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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