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上交所昨日下发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00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3号)查明的事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600220.SH)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江苏阳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决定显示,一是,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三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

四是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伟民(任期2008年7年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为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阳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江苏阳光,A股证券代码:600220;

赵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徐伟民,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徐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3号)查明的事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一是,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三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四是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伟民(任期2008年7年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为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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