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领导的要求是什么?

分级领导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分权,即把某些权力适当分散给下属。当然,这种分权确切讲是相对的,重大的决策权、用人权,依然集中到最高层。这种领导方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调动下属的主观能动,可使主要领导摆脱缠身的日常琐碎事务,集中精力想大事、干大事。另外,能使组织机构对客观情况的变化,作出迅速反应,沟通垂直系统的信息也较为直接。缺点在于各部门的协调较难,容易产生各自为政、本位主义的倾向,统一指挥和调动不够灵活。正确实施分级领导,要扬长避短,要尊重层次系列,不要越俎代庖。上级只对直接下级行使固定权力,上对下布置任务要逐级进行,不搞包办代替,更不能越级处理问题和越级指挥调动。

分级领导的例外原则具体怎么样?

所谓“例外”原则,是指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等以外的事情。以内的事则可称之“例内”。的日常工作,应管那些“例外”事,指导监督“例内”事。不管和少管“例内”,而把许多“例内”之事交由下属去办,这就是领导工作的“例外”原则。

当然,强调“例外”原则,绝不是说领导可以高高在上耍官僚主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一级领导亲临基层,面对面指导、解决难题是需要的。然而直接干涉与直接解决这不是经常的办法,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办法或是为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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