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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7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奕樊)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
目前,我省有12.9万多家基层工会,各级工会建立了6526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有15031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据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负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工会会员不足五十人的,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为切实解决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比较薄弱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新经济发展催生新就业形态,如何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依法建立的工会,应当重点加强对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障、奖惩制度等开展集体协商。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登记。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提升劳动关系的和谐度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性。要不断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服务,不断赋予基层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提高劳动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实效性。
(一审:唐亚新 二审:苏莉 三审:蒙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