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8日讯(记者 陈奕樊 通讯员 容畅)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现有基础上分别增加10人。

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9人至5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61人。与修改前相比,上下限和最高限各增加了10人。据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相关议案。

决定通过后,长沙、衡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永州、怀化、娄底、湘西自治州等10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41人增加至51人;株洲、湘潭、张家界等3个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39人增加至49人;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51人增加至61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的名额由市州人大依法进行选举。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