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用水许可下放到市级水利部门
湖南再次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湖南省司法厅近日公布《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至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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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拟明确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灌区灌溉取水、火力发电取水以及跨行政边界河流(区域)取水的审批权限。将省水利厅审批权限内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许可直接下放到市级水利部门。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包括这些: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灌溉取水;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取水;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类包括: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不足30万亩的灌区灌溉取水;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类,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许可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草案拟规定,湖南年许可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设施,并将数据接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此外,草案拟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免征水资源费。除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征收。
草案提出,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专款用于下列事项: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责编:姚茜琼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