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规划”或“发行人”)于深交所网站披露更新了招股说明书,公司拟登陆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披露,苏州规划本次IPO计划发行新股不超过2,20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18亿元,将投入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创意设计与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项目,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度冲击创业板,财务风险不容小觑
【资料图】
招股说明书披露,苏州规划以规划设计与工程设计为核心业务,进一步延伸至工程总承包及管理领域。同时,公司基于在规划、市政、交通等领域几十年来形成的技术沉淀与业务资源,融合信息技术,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智慧城市领域。
这并非苏州规划首次冲击A股资本市场。资料显示,公司曾于2017年申请创业板IPO,2018年更新了预披露文件,并于2019年4月11日首发上会,但惨遭否决。据发审委反馈意见显示,公司的行业竞争力、毛利率异常情况、2019年是否存在业绩下滑、对第一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等问题被发审委重点关注。
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2021年(简称“报告期内”),苏州规划营业收入分别为3.09亿元、3.51亿元和3.87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是5106.03万元、6765.56万元、7307.7万元。
尽管苏州规划在报告期内营收和净利润均稳定增长,但公司依旧面临着不小的财务风险。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9,694.6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30.54%,其中,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888.18万元。近年来,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管理,但随着公司业务范围的不断开拓,应收账款的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未来出现催收不力或下游客户变更结算方式、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产生一定的坏账风险。
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苏州规划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省内区域。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江苏省的收入分别为26,171.78万元、27,524.81万元和31,845.9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84%、78.58%和82.50%。如果未来江苏省区域内市场出现政策调整、竞争加剧等导致江苏省内市场竞争格局出现变化的情况,公司在省内区域的业务收入有可能增速放缓或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供应商、客户共用联系电话
招股说明书披露,广东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韵城建设”)是苏州规划2020年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285.46万元。
2020年度供应商名单(图片来源苏州规划招股说明书)
工商资料显示,韵城建设成立于2018年,该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联系电话为“13414579**2”。
韵城建设联系电话(图片来源天眼查官方网站)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电话号码不仅是苏州规划深圳分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联系电话,还与发行人客户兼供应商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简称“宁波交通规划设计院惠州分公司”)工商年报电话相同。
苏州规划深圳分公司电话(图片来源天眼查官方网站)
苏州规划惠州分公司电话(图片来源天眼查官方网站)
宁波交通规划设计院惠州分公司信息(图片来源苏州规划招股说明书)
宁波交通规划设计院惠州分公司电话(图片来源天眼查官方网站)
此外,韵城建设另一个联系电话号码为“0752-2224**7”,使用相同号码的公司中有一家名为惠州中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永刚。
而据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官方网站2020年5月12日的新闻显示,黄永刚为苏州规划设计院惠州分公司董事长。
关于黄永刚的报道(图片来源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官网)
苏州规划存在分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共用联系电话的情形,其中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系?双方的交易是否真实有效?针对上述问题,截至发稿前,公司未作回复。
股权冻结期间转让或涉违法
招股说明书显示,2021年3月22日,刘清旺与蔡冬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刘清旺同意以人民币187.5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苏州规划0.38%股份给蔡冬梅。此次股权转让单价参照前次外部投资者之间的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转让单价为7.50元/股。上述股份转让款已结清。2021年3月27日,刘清旺与韩祥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刘清旺同意以人民币2,316.8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苏州规划4.68%股份给韩祥仙。此次股权转让单价参照前次外部投资者之间的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转让单价为7.50元/股。上述股份转让款已结清。
招股说明书同时介绍,报告期内刘清旺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裁定冻结,裁定文书为(2018)苏0506民初6331号,冻结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2021年8月14日,解冻日期为2021年6月2日。
股权冻结情况(图片来源苏州规划招股说明书)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就苏州规划披露的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公司同样未作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