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一系列商业及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如微商、外卖骑手等都是在互联网时代衍生出的新职业。这些新业态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新的纠纷。比如,在微商平台购物,钱到货不到;外卖骑手未与雇主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广大公众阐释虚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时代和技术如何进步,诚信都是经营者首要秉持的原则。
找微商买鞋款到货没到
王某通过微信聊天群发布运动鞋订购信息,刘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王某订购运动鞋。此后,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这个群解散”等消息,而其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刘某通过微信询问发货事宜,王某回复“货已到,但厂子出现问题,暂时顾不上发货事宜……”后二人失去联系。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货款。
法院认为,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未按照双方约定将运动鞋交付刘某,且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长时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应视为其不再履行买卖合同。王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刘某有权要求其返还购鞋款。经计算,扣除已收到的运动鞋以及王某退还的款项2510元,王某还应退还刘某购鞋款328390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规范微商行业秩序,促进新业态市场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微商作为一种新型商业经营模式,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在此种交易模式之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只能通过询问经营者、浏览商品图片及相关简介来了解商品信息,且货物交付具有延迟性,因商家违约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的依法审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警示经营者在新业态、新模式下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否则将会付出代价。
骑手干俩月被拖欠工资
张某自2020年7月6日至8月10日担任美团骑手,为某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其间,张某利用美团骑手App软件完成考勤、接单和转单等任务。张某自述,其7月接单751单,8月接单311单,按照其入职时约定的工资标准,7月应发工资3216.06元,实发2946.06元;8月应发工资1475元,实发277.74元。上述两个月,公司共拖欠其工资1467.26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另查,张某与案外人好活平台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张某独立承担好活平台的业务。被告公司称,其与好活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张某通过好活平台为公司提供服务,服务费应由公司支付给好活平台,再由好活平台支付给张某,被告公司认可拖欠张某服务费1024.23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虽未直接签订合作协议,但张某通过案外人好活平台为其提供劳务,公司亦认可张某劳务费用由其支付。双方对于拖欠劳务费数额存在争议,公司给予多种理由抗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差额不大,故法院对张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模式。本案是依法厘清新业态从业者与相关用工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保障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网络用工平台的兴起给传统劳动关系认定带来挑战,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风险。本案中,张某与好活平台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承担被告公司的外卖配送业务,公司通过平台向张某发放报酬,张某与公司之间经济关系较为明显。法院回归对法律关系的本质探求,张某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将传统理论应用于外卖行业用工争议,从平台运营模式切入,严格比对分析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充分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李倩)